取消肥料临时登记需进一步明确

   日期:2018-07-13     来源:农资导报    作者:李宝    浏览:32750    评论:0    
核心提示:个别省区新修订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仍未就以上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肥料行业实行多年的临时登记应予以取消,同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也应取消。但是,记者日前梳理公开信息注意到,个别省区新修订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仍未就以上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仍将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仍要求外省肥料登记产品需备案等。

自2015年起,国务院陆续发布相关政策,取消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取消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决定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17年12月1日,根据上述规定,原农业部相应修订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并进行了公布。

今年5月22日,修订后的《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发布,仍保留肥料临时登记。目前仍在施行的《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规定,肥料产品登记需要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或者对肥料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适宜性等进行试验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试验单位进行;外地肥料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其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规定,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部门正在加速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种植业工作要点》提出,要规范行政审批,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审批制度,强化肥料登记证后监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起草修订《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的调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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