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种子产业园名义非法集资3.42亿元!“酒泉禾中集团犯罪案”宣判

   日期:2021-07-13     来源:酒泉日报    浏览:36540    评论:0    
核心提示:判决: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壹仟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柏某某等22人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1917时,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犯罪案审理、判决情况。

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犯罪案是近年来发生在酒泉市肃州区招商引资领域涉案金额最大、受损群众最多、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

20155月,禾中集团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在酒泉奠基开工建设,与此同时,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禾中集团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为依托,选派负责人,招聘员工,宣传企业发展文化,以承诺高额利息、购买股权、销售禾中私募基金等形式,在酒泉市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截止20188月,共吸引参与集资群众1388人,投资2903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342125610元,造成投资群众经济损失252182160.73元。

肃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故意违犯金融法规,以投资建设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为依托,组织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柏某某等22人在酒泉销售各类私募基金,向群众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变相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其产业发展,该行为从决策至执行,动用了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通过口耳相传执行指令,形成上下贯通、左右配合的组织体系,其公司组织体系与犯罪实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且其非法吸收资金大部分进入集团公司关联账户,用于集团公司支配使用,合计金额342125610元,造成群众经济损失252182160.73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壹仟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柏某某等22人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52182160.73元及公司享有的债权、股权及侦查中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和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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