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你都掌握全了吗?

   日期:2023-10-06     浏览:23560    评论:0    
核心提示:种业知识产权 UPOV 公约1978和1991文本有何区别?新《种子法》在保护品种权方面有哪些突破?
种业知识产权

UPOV 公约1978和1991文本有何区别?

新《种子法》在保护品种权方面有哪些突破?

EDV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

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我国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呈现哪些特点?

日前,第二届天府种业高峰论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成都市邛崃天府现代种业园召开。会上,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堵苑苑介绍了《种子法》修改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内容。

农财君对报告内容进行梳理,整理干货内容以供参考。

01UPOV 公约1978和1991文本,有何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最初起源于欧洲,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1978文本),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截至目前,仅有中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个成员国使用的是1978文本,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1991年文本,或加入1978年文本,实质部分采纳1991年文本内容。

1991文本和1978文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一是受保护植物品种范围由1978文本的名录制扩大到1991文本对所有种属进行保护;

二是品种权权利范围在1991文本中已延伸到品种使用各环节,受保护对象包括了收获材料和直接加工产品;

三是1991文本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规定;

四是1991文本保护期限更长,由1978文本的15年延长至20年。

02 新《种子法》加强品种权保护有哪些突破?

2021年3月,全国人大农委启动《种子法》修改工作,同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种子法》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条款主要有3条,并对原有的制度作了突破性规定。

突破点一:扩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环节。原《种子法》二十八条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范,即“两个不得”条款。新《种子法》对“两个不得”条款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第一个不得”条款将生产繁殖和销售环节扩展成: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包衣)、许诺销售、进口出口以及储运。这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同时减少品种权人维权举证的难度。

突破点二: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授权品种保护对象由原《种子法》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新《种子法》的收获材料(果实、粮食、常规种)。同时品种权人对同一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就不得再对由该批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重复行使权利,收取许可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有材料证明权利人本可以在繁殖材料阶段主张权利,但却延后到收获物阶段主张权利,法院有可能不予以支持。

突破点三: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如果授权品种是一个实质性派生品种,在进行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等行为时,需要向实质性派生品种原始品种权利人进行利益分享。

突破点四:健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原《种子法》中规定,严重侵权行为赔偿数额为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新《种子法》中赔偿数额扩大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03 严重侵权行为有哪些?赔偿或可达到6倍。

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七条显示,除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三)伪造品种权证书;

(四)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

(五)违反种子法(2015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六)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物的生产、繁殖、销售和储存地点。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高可能达到六倍。

04 实质性派生品种五问五答

实性派生品种(简称EDV),是由原始品种(简称IV)进行修饰改良后选育的衍生品种。

界定EDV和IV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否存在遗传依赖关系,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否由原始品种选育而来;二是否存在明显区别性状;三是由原始品种基因型(组合)控制的基本性状是否与原始品种相同。

(1)哪些方法可能产生EDV?

通过系统选育、回交选育、诱变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育种方法,都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杂交选育出的杂交种不可能是其亲本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2)为什么要建立EDV制度?

UPOV针对利用生物技术简单改造他人授权品种的情况,创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质意义是建立原始品种权利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利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保护对原始创新的积极性。

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授权,但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给予商业回报。

(3)EDV育种人与IV育种人如何进行利益分配?

具体利益分配由双方品种权人协商确定或者事前约定。实践中,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制定发布业内普遍认可的利益分配原则和合同范本,供利益相关方参考。

如果原始品种没有获得品种权,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不能依法获取利益分配。

(4)EDV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如何鉴定?

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保护,申请保护时是不需要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鉴定的,只有与原始品种权人产生纠纷时,才需要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鉴定。主要采取分子、田间鉴定等鉴定方式。

分子鉴定:从分子水平鉴定品种遗传相似程度,达到或超过阈值的,通常为实质性派生品种。

田间鉴定:对品种表型性状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派生关系。

当分子鉴定和田间鉴定都无法准确确定时,需要结合育种记录、育种过程等进行综合判定。

(5)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发生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是自行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行政调解。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控侵权人住所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请求仲裁。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自愿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解决纠纷。

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案件类型,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05 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如何?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发布11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保护种属已扩大到191种植物,加上林业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名录,保护种属达到484个。

2022年我国受理申请品种权11199件,同比增长15%;授权3375件,同比增长5%。自1999年-2022年累积申请62636件,授权23101,申请量连续6年位居UPOV第一位。

申请品种权品种主要呈现4个特点:

特点一:以大田作物为主。截止2022年,大田作物申请量47516件,占总申请量76%;申请量排名前三的申请种属依次是玉米20427件,水稻15070件,小麦4049件。玉米、水稻又以杂交品种居多。

特点二:地区分布不均。申请量第一梯队主要是北京、河南、山东、黑龙江,前10名占国内申请总量的62.9%。

特点三:企业申请积极性逐年提高。自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来,国内企业申请数量逐步超过国内科研教学单位,成为植物新品种研发与申请的主力军。

特点四:国内申请为主。截至2022年,我国共受理荷兰、美国、韩国等23个国家申请品种权3606件,占总申请量的5.04%,授权外国品种权1471件。对标一些国家如:美国,62%的申请品种来自国外,日本有30%,欧盟有20%,韩国有15%。这表明我国品种权保护制度对海外吸引力不够。

特点五:品种权转化运用加快。除了转化,这两年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2021年-2022年,18家企业以品种权质押方式获得22家金融机构融资5.23亿。目前84项品种权在保护办办理了质押备案。

当下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知法守法遵法的意识不高。如很多企业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育种人一女二嫁产生很多权属纠纷;还有一些品种权人利用老品种或他人品种抢先注册,限制他人生产和销售;以及申请材料造假,恶意利用异议程序拖延授权等。

(2)种子法的落实还需逐步推进。除了配套制度修订在推进(条例),目前EDV目录还未发布,其他环节如收获物保护需要和工商对接,在储运加工进出口环节还需要与海关制定进出口规定等。

(3)品种权审查工作存在积压现象。表现在测试还不能如期安排,授权积压比较明显等。

后期工作主要围绕做好新修改的种子法宣贯培训,加快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务实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优化审查流程,加快授权速度等方面进行。

以下是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相关处室的电话,大家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植物新品种保护处:010-59199388

植物新品种测试处:010-5919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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